因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广州军瑞被处罚
7月18日,广州市食药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广州市军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被行政处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食药监妆罚〔2018〕68号
当事人:广州市军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云景路云嘉街5号1A自编A105房 邮编: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编号:9144010175776845XP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鹏飞 性别:男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瑞虎染得快染发膏(葡萄紫)等产品,违法所得为11235.20元。
相关证据:
你单位的销售出库单、采购入库单、《情况说明》,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
你单位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鉴于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达6个月以上,符合《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应当从重处罚情节;你单位在我局现场检查之前即采取召回措施,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符合《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八)项可从轻处罚情节。经综合裁量,给予从重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停止经营化妆品19天;2、没收违法所得11235.20元;3、罚款30335.04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2号,电话:37886888)或者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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