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广州清读雅品被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食药监妆罚〔2018〕77号
当事人:广州清读雅品化妆品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东塔3202房 邮编:510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9144010172820265XC 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锦芳 性别:男 职务:经理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8年3月10日至15日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玫瑰净白面膜(批号:2018/03/08)”,销售金额400.00元,违法所得为400.00元。召回的35瓶产品被我局扣押。
相关证据:
《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化妆品委托加工合同》、《客户出货对账单》、《送货单》、《退货单》、销售微信截屏图片复印件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鉴于你单位成功召回涉案产品60%以上,符合《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应当减轻处罚情节;你单位未建立购货台账,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台账管理,建立购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的规定,上述行为符合《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可从重处罚情节。经综合裁量,给予你单位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产品“玫瑰净白面膜(批号:2018/03/08)”35瓶;
2.没收违法所得400.00元;
3.罚款600.00元。
罚没款共计1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金和大厦2楼、83555988;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2号、37886888,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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