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穗)食药监妆罚〔2018〕100号--协泰化妆品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食药监妆罚〔2018〕100号
当事人:广州协泰化妆品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68号1007房 邮编:510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91440105056565860Y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胜仁 性别:男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
广州协泰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膜法奇迹之补养面膜(批号为2016.04.28和2017.03.02),销售金额共计14500.00元。即违法所得共计14500.00元。
相关证据: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当事人提供的委托加工合同、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涉案化妆品的购进送货单、对账单,销售备货单;当事人提供的国家轻工业香料化妆品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T1606621)和涉案化妆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当事人提供的关于产品召回的《通知》、《整改报告》;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HZ20180180),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1712403219);我局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我局对当事人被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你单位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销售涉案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达6个月以上,符合《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食药监法〔2016〕79号)第十条第(四)项应当从重处罚情节;你单位无主观故意,对产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认知能力较低,符合《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食药监法〔2016〕79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经综合裁量,给予从重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500.00元;2、罚款623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2号,电话:37886888)或者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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