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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24日周三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修订送审稿)(截止至2018年9月7日)

发布时间:2018-09-04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分享:

       广东省人民政府网发布向《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意见征集)》向社会征集意见。征集时间为2018年8月7日至2018年9月7日。公众可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fzb.gd.gov.cn/)立法意见征集栏提出反馈意见。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修订送审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激励创新,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推动创新型广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广东省专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奖励和管理。

    第三条【奖项设置】 广东省专利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包括广东专利奖和中国专利奖配套奖。

    广东专利奖设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和广东杰出发明人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及广东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广东杰出发明人奖从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评选产生。

    中国专利奖配套奖是对本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配套奖励。

    第四条【评奖原则】 广东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能】 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广东省专利奖评审、奖励的组织以及日常管理。

    第六条【评审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广东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广东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人选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每届任期3年。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和办公室。各专业评审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技术领域的专业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评奖周期和奖励设置】 广东专利奖每年评选一届,每届授奖金奖不超过20项,银奖不超过40项,优秀奖不超过60项,其中授予发明专利的奖项均不少于70%;杰出发明人奖不超过10项。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每项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银奖的单位,给予每项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单位,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个人,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

    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广东专利奖奖励标准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广东专利奖奖金由省财政列支。

    第八条【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以及广东专利优秀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者实施单位;

    (二)申报项目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

    (三)该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四)该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及环保政策;

    (五)针对该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

    第九条【发明人申报条件】 申报广东杰出发明人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的中国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申报人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

    (三)申报人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较高的发明创造能力,并且为获得授权专利的第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四)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具有实质性贡献。

    第十条【限制申报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广东专利奖:

    (一)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者广东专利奖;

    (二)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材料】 申报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以及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应当填写《广东专利奖申报书(项目类)》,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的法人证明材料,申报单位为非专利权人的,还需提供对该专利享有合法实施权的材料;

    (二)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独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新颖性检索报告;

    (三)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证明材料;

    (四)针对该专利采取的运用和保护措施说明;

    (五)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

    (六)特殊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发明人申报材料】 申报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应当填写《广东专利奖申报书(发明人类)》,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申报人发明创造的基本情况说明;

    (三)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独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新颖性检索报告;

    (四)申报人发明创造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以及促进相关领域技术进步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申报方式】 申报广东专利奖,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

    下列单位或者专家可以推荐参评项目和发明人:

    (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四)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管理部门;

    (五)省级相关行业协会;

    (六)其他符合省人民政府要求的单位。

    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可以自荐1项参评项目。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结合专利奖励工作实际,适当调整自荐范围。

    第十四条【评审程序】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推荐自荐单位或者个人报送的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后,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组织各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专业评审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采用书面评审、现场答辩方式评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制定拟奖项目建议方案,选择重点项目提出听取答辩建议,提交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在综合评审基础上,提出广东专利奖拟奖名单。

    广东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可以综合考量地区发展实际对参评项目进行评价,促进不同地区协调发展。

    评审委员会将广东专利奖拟奖名单在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公示期结束后,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将评审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评审保密和回避】 参与广东专利奖评审工作的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与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社会监督和异议处理】 广东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对拟奖项目名单有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后,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申报方和推荐方。

    第十七条【配套奖奖励设置】 中国专利奖配套奖授奖名单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根据每届中国专利奖授奖名单审核确认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30万元的奖励。

    中国专利奖配套奖奖金由省财政列支。

    第十八条【表彰奖励】 获得广东省专利奖的单位以及个人,由省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获奖增益】 有关单位应当将广东省专利奖的获奖情况记入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档案,并作为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业绩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申报人的法律责任】 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广东专利奖的,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5年内不予申报广东专利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推荐单位、专家的法律责任】 推荐单位、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协助他人骗取广东专利奖的,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属于专家推荐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属于单位推荐的,暂停其推荐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广东专利奖评审活动中泄露评审情况,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评审专家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取消其评审资格;工作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诚信档案】 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广东专利奖诚信档案,对广东专利奖评审活动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计入诚信档案,并依照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实施细则】 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同时废止。

 

起草说明

    一、《奖励办法》实施基本情况

    《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于2014年7月21日经省政府第十二届29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8月27日以省政府令公布,10月1日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奖励办法》,省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经省法制办审查备案后于2014年11月7日公布实施。

    根据《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我省每年组织开展广东专利奖评审、中国专利奖推荐、广东省专利奖表彰工作。2014年至今,共组织开展了5届广东专利奖评选,评选出广东专利金奖75项、优秀奖275项、发明人奖49个;组织开展了4届中国专利奖推荐,我省累计获金奖24项、优秀奖540项,金奖项目数量连续4届居全国首位,获奖项目总数连年创历史新高;组织开展了4次专利奖表彰大会,对15-19届中国专利奖获奖者、第一至第四届广东专利奖获奖者进行了表彰。

    《奖励办法》的制定及实施大幅提升了我省专利奖励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辐射带动作用,有效激发了全社会发明创造的热情,推动了高价值专利的产出,促进了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进一步发挥了知识产权制度对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支撑作用。

    二、修订《奖励办法》的必要性

    (一)修订《奖励办法》是广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迫切要求。知识产权作为激励和保障创新的制度设计,在广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举足轻重作用。专利奖励是知识产权工作中社会影响力大、带动效果好、显示度较高的一项工作。专利奖励是在对专利的技术创新高度、运用的经济社会效益、保护效果及管理水平全面、综合评价基础上择优进行的奖励表彰,贯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全链条,能有效激励创新、促进先进技术运用及保护,提高创新主体的创新成果管理水平。《奖励办法》实施以来,广东省专利申请、授权及有效专利量,尤其是高质量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及有效专利量逐年快速增长,多项指标位居全国第一;《全国专利实力状况报告》显示广东专利综合实力连年居于全国首位;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届广东省(2016及2017年)专利奖金奖项目累计经济效益2074.8亿元,其中,30个广东专利金奖项目的经济效益达2020.4亿元;近两届(第三、第四届)20位广东发明人奖获得者专利累计经济效益544.4亿元。近年来,随着广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社会各界对专利奖励工作的关注度、参与度不断提高,广东专利奖奖项设置、奖金标准等已不能满足公众对奖励工作的需要,因此,亟待对《奖励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推动专利奖励工作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对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修订《奖励办法》是促进广东知识产权区域平衡充分发展的迫切要求。珠三角、粤东西北地区创新能力及知识产权发展水平有较大差距,这一点在专利奖励工作上也有充分体现。第1-4届广东专利奖评奖中,粤东西北地区累计获得金奖4项、优秀奖34项、发明人奖2项,分别仅占金奖、优秀奖、发明人奖总数的6.7%、11.3及5.1%。为进一步激发粤东西北地区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信心及创造热情,鼓励粤东西北地区提高创新能力和质量,亟待修订《专利奖励》办法,增加授奖限额,促进粤东西北地区获奖机会的提高。

    (三)修订《奖励办法》是广东专利奖励工作持续科学发展的迫切要求。《奖励办法》实施以来,我们先后组织开展了5届广东专利奖评审工作,在实践中总结出了很多好的经验做法,比如申报材料如何进一步精简、评审流程如何进一步优化等,为进一步完善专利奖励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另一方面,各兄弟省份纷纷意识到专利奖励工作的重要性,近几年,山东、江西、浙江等省先后制定了本省的“专利奖励办法”,在条款设置上尽显“后发优势”,为我省进一步修订完善《奖励办法》提供了参考借鉴。因此,为推动专利奖励工作科学发展,为全省知识产权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持续的支撑,应及时修订完善《专利奖励办法》。

    三、《奖励办法》修订过程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省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启动《奖励办法》修改工作。2017年初,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的要求,组织对《奖励办法》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完成了实施评估报告,并于2017年底将评估报告报送省法制办。2018年初,认真制定了《奖励办法》修改工作计划安排,先后组织召开了两场《奖励办法》修改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省内部分企事业单位、高校、评审专家和21个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的意见,修改形成《奖励办法》(修改注释稿)。随后,发文向18个省直有关单位、21个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征求关于对《奖励办法》(修改注释稿)的意见,同时通过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结合意见对《奖励办法》再次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目前的《奖励办法》(修订送审稿)。

    省知识产权局认真按照《广东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有关要求,对《奖励办法》(修订稿)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书面结论。经研究,认为《奖励办法》是对广东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奖励和管理等工作进行规范,不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策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不存在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

    四、《奖励办法》修订依据

    (一)主要依据。

     1.《广东省专利条例》;

    2.《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国办发〔2014〕64号);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

    4.《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

    5.《“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16〕86号);

    6.《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知识产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6〕49号);

    7.《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56号)。

    (二)主要参考资料。

    1.《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

    2.《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

    3.《江西省专利奖励办法》;

    4.《浙江省专利奖评奖办法》;

    5.《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

    6.《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其他

    1.《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2.《关于评选第二十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国知发管函字〔2018〕38号)。

    五、征求意见情况

    省知识产权发文向18个省直有关单位、21个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征求关于对《奖励办法》(修改稿)的意见,同时通过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如下: 

    18个省直有关单位意见回复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等14个单位无意见,省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和省法院等4个单位共提出7条意见,采纳6条,其中4条在《奖励办法》中直接修改,2条拟在“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中进行修改。 

    六、《奖励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及说明

    《奖励办法》共修改条款19条,其中,修改18条,增加1条,具体如下:

    (一)第一条

    根据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新形势对专利奖励工作的要求,调整立法目的,强化专利奖励工作对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及广东创新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

    (二)第二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四条为申报和推荐广东专利奖的

    有关规定,修改第二条有关表述,使其与后面规定的内容相一致。

    (三)第三条

    一是增设广东专利银奖。根据《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2018)(知办发管字〔2018〕20号)和《关于评选第二十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国知发管函字〔2018〕38号),中国专利奖明确增设了“中国专利银奖”和“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为更好地与中国专利奖衔接,广东专利奖拟增设银奖。二是将“广东发明人奖”修改为“广东杰出发明人奖”,从树立标杆的角度出发,赋予发明人奖更加响亮的名称。

    (四)第四条

    对应第二条的修改,广东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奖励工作,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第七条

    一是增加广东专利奖授奖限额,金奖从15项调整至20项,增设银奖40项,优秀奖从55项调整至60项。我省专利存量大、增速快,社会公众对专利奖的认可度和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专利奖申报数量逐年攀升,现行的授奖限额已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同时,广东专利奖与省内外相关奖励授奖数量相比有较大差距。中国专利奖授奖数量逐年增加,第19届中国专利奖金奖25项、优秀奖870项;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每届数额超过200项,广东专利奖授奖限额与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地位不匹配。因此,拟在保证授奖含金量的同时,适当增加授奖限额。

    二是提高奖励标准。近年来,广东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人均收入水平明显增长,专利奖奖励标准应实现与经济发展的同步提高。同时,与其他省市专利奖奖励标准相比,广东专利奖奖金标准偏低,与我省知识产权大省地位不相符。因此,拟适当提高专利奖奖金金额,进一步发挥专利奖励工作激励创新作用。

    三是调整广东专利奖奖金列支渠道。广东省专利奖包括广东专利奖和中国专利奖配套奖,在同一《奖励办法》中不宜设置两种奖金列支渠道。同时,广东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属于省财政资金,统一表述为由省财政列支行文上更顺畅。

    (六)第八条

    对应第三条的修改,明确申报“广东专利银奖”应具备的条件。

    (七)第九条

    对应第三条的修改,将“广东发明人奖”修改为“广东杰出发明人奖”。

    (八)第十条

    一是将不得申报广东专利奖的范围涵盖至已获过奖的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广东杰出发明人是对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创新成就方面的一次性奖励,不属于可重复获奖的奖项。二是删除第二款中关于存在“专利权无效纠纷”的情形不得申报专利奖的规定。根据市场规律,市场需求越大的专利技术往往存在更多的侵权者,而一旦有侵权诉讼发生,提起专利权无效则是侵权者贯用的应对手段。存在“专利权无效纠纷”的情形不得申报广东专利奖的有关规定,很可能会使一些真正的好专利失去参评资格,有悖《办法》制订的初衷。三是增加兜底条款,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九)第十一条

    一是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有效证明材料中增加“新颖性检索报告”,该报告省内多家机构可以出具,耗时短、费用低,同时可以达到判断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效果,因此,增加新颖性检索报告为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为申报主体提供更多选择。二是增加提交“运用”措施说明材料的要求。专利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价值通过运用来实现,因此增加提交运用措施说明材料,以更好证明该专利权的价值。

    (十)第十二条

     “新颖性检索报告”省内多家机构可以出具,耗时短、费用低,同时可以达到判断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效果,因此,增加新颖性检索报告为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为申报主体提供更多选择。

    (十一)第十三条

    一是赋予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管理部门推荐参评项目和发明人的资格。提升园区知识产权能力是我省近年来推进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抓手,也是知识产权工作“点、线、面”布局上的重要一环,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示范效应强,中国专利奖评选中也赋予该类园区推荐资格,为充分调动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积极性,同时更好地与中国专利奖衔接,建议赋予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管理部门推荐资格。二是将“知识产权奖励”修改为“专利奖励”,本办法通篇规定专利奖励工作,表述应一致。

    (十二)第十四条

    一是完善第一款关于推荐自荐主体的有关表述。二是进一步明确优化有关评审流程,并在综合评审的环节增加答辩内容,以便更深入、直接了解重点项目情况,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进一步提高授奖项目的质量。三是新增第三款。综合考量地区发展实际对参评项目进行评价,促进不同地区协调发展。四是修改第四款相关表述,使文字上下衔接顺畅。

    (十三)第十七条

    一是增设中国专利银奖和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配套奖,给予每项50万元的奖励。二是将中国专利优秀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配套奖奖金调整为30万元。根据《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2018)(知办发管字〔2018〕20号)和《关于评选第二十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国知发管函字〔2018〕38号),中国专利奖明确增设中国专利银奖和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为更好地与中国专利奖衔接,增设相应的配套奖。中国专利银奖项目为入围角逐金奖答辩、但未获得金奖的项目,每届不超过60项,含金量较高,因此银奖配套奖奖金高于优秀奖。

    (十四)第十九条

    新增条款。广东省专利奖作为省政府一级的荣誉,记入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档案,并作为晋升、考核的依据,可进一步发挥奖励工作的积极作用,但因缺乏相关规定,很多单位并未执行。很多发明人反映了这一情况,强烈要求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山东、江西等省份的专利奖励办法中,均有相应的条款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增加此条款。

    (十五)第二十条

    一是删除关于对骗取广东省专利奖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奖励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显示,本条条款中设置罚款的行政处罚不当,建议删除。二是增加涉嫌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使条款更完善,也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

    (十六)第二十五条

    明确修改后的《奖励办法》的施行时间,《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同时废止。

    (十七)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要求,规范有关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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