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雅资达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被罚20多万!
10月10日,广州市雅资达化妆品有限公司因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被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详情如下: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食药监妆罚〔2018〕17号
当事人:广州市雅资达化妆品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路东华工业区F区华富路1号 邮编:510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91440111788942158U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伍喜 性别:女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于2017年5月至6月期间,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圣博蜜思瓷肌修护日霜”(批号:27151142)、 “圣博蜜思瓷肌修护晚霜”(批号:27152230),共计违法所得41364.70元。
相关证据:
《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批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鉴于你单位提供的否认与被抽检产品和留样有关的说明经查与事实不符,符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三)项应当从重处罚情节;你单位在两年内曾两次因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被行政处罚,符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七)项应当从重处罚情节。经综合裁量,依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你单位从重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1364.70元;
2、罚款206823.5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金和大厦2楼、83555988;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2号、37886888,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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