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尼亚发布DEAS 187:2017《牙膏—规范》标准草案
肯尼亚标准局于2018年9月20日通过WTO秘书处发布G/TBT/N/KEN/740号通报,规定牙膏(氟化和非氟化)的基本要求、取样和试验方法。
其中,牙膏基本要求如下:
1.组成
(1)牙膏中不得含有蔗糖或其他易发酵的碳水化合物,如果使用人工甜味剂,则应符合FOA/WHO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的规定。
(2)如使用色料,应符合EAS 377-3的要求。
(3) 所有原料应具有优质的质量,并应符合EAS 377的要求。
2.口感
牙膏应是光滑的,不含团块或颗粒状物质,在口腔中可作为单独或离散的颗粒。
3.均匀性
膏状物应在27°C±2°C处以均匀质量的形式从管中挤出,从牙膏管的一端开始施力。
4.毒性
牙膏在口腔中使用时,不得含有浓度足以引起毒性或刺激性反应的成分,也不得在正常使用时对身体造成伤害。
5.稳定性
根据附件C的规定,在正常储存和使用条件下,牙膏不得发酵、分离或变质,上述情况不得发生。
6.容器效应
(1)牙膏应包装在合适的材料管中,在正常储存和使用条件下,不应腐蚀、变质或造成牙膏的污染。膏状物应通过挤压部分的内容物进行目视检验。在按照附件D进行检查时,管的内表面不应显示出明显的腐蚀和牙膏污染的迹象。
(2)在按照附件A进行测试时,牙膏管道上涂料的铅含量不得超过250毫克/千克。
(3)在按照附件E测试时,牙膏的挤出量应达到额定体积的94%。
7.氟衍生物
含氟牙膏中的总氟衍生物和水溶性氟衍生物(均为氟离子)应符合表1所列要求。表中给出的数值是达标的,因为牙膏中含有1000毫克/千克的氟化物。儿童使用的含氟牙膏,应配制成含氟500毫克/千克氟离子的牙膏。
表1 总氟衍生物和水溶性氟衍生物
注:含氟牙膏的治疗效果可能受含氟添加剂、磨料剂和牙膏中其他组合成分的影响。表中附加的组合是可以接受的,但产品必须符合本标准的所有要求,并特别参照标准第4条。无氟牙膏,表1不适用。氟含量在50 mg/kg以下的牙膏应视为无氟牙膏。
8.其他要求
牙膏还应符合表2中的要求。
表2 牙膏要求
9.微生物要求
牙膏也必须符合表3所示的规定
表3 牙膏的微生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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