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细则
2018年 第2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全面修订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现将修订后的实施通则和各实施细则予以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相应实施细则以及后置现场审查要求同时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依法加强对发证产品和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11月22日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三)
食品用洗涤剂部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第三章 证书许可范围
第四章 附则 -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食品用洗涤剂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食品用洗涤剂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食品用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
(一)定义
食品用洗涤剂是指用于洗涤和清洁食品、餐饮具以及接触食品的工具和设备、容器和食品包装材料的物质。
(二)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细则规定的食品用洗涤剂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细则规定的食品用洗涤剂。
(三)单元划分及产品品种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用洗涤剂应符合GB14930.1、GB/T 9985、GB/T 24691、QB/T 2967等标准规定的洗涤剂产品范围(含食品工业、餐饮业用),包括手洗餐具用洗涤剂、机洗餐具用洗涤剂、标明用作餐具、水果、蔬菜洗涤用的洗洁产品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与食品接触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等所使用的洗涤剂产品(不包含纯酸、纯碱和无机盐或仅用纯酸、纯碱、无机盐混合或稀释得到的洗涤剂)。
其中GB1493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洗涤剂的卫生安全指标除应符合该标准外,企业还需制定产品标准或者直接引用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企业产品标准应覆盖附件中项目。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用洗涤剂产品共1个产品单元,3个产品品种,详见表1。
注:复合主剂是指含有较高浓度表面活性剂的洗涤剂。
第二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按照不同产品品种提交相应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检验项目覆盖本细则附件规定项目要求。
第五条凡生产食品用洗涤剂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具体要求见表2-1;生产设备具体见表2-2。
食品用洗涤剂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对其生产的产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食品用洗涤剂的生产企业还应按照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出厂检验。企业可自行检验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企业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具体要求见表2-3。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第六条 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通过材料核实、符合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确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食品用洗涤剂生产许可证证书产品许可范围示例见表3。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XX月XX日施行,原《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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