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锦渡海关:侵权“THE BODY SHOP及图形”商标洗发水,企业被罚!
2019年1月24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关于遂宁富隆博诚商贸有限公司出口侵犯“THE BODY SHOP及图形”商标专用权的洗发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关知罚字〔2018〕第4053号
当事人:遂宁富隆博诚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嘉禾东街永明丽景B-4D幢4号
法定代表人:胡诗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4HFNP6H
2018年12月14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德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深圳海关隶属文锦渡海关申报出口清洁剂等货物一批,报关单证号:532020180205415499。海关查验发现,该批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未申报的标有“THE BODY SHOP及图形”标识的洗发水1800支(以下称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45000元。
“THE BODY SHOP及图形”商标权人波蒂·淑珀国际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侵犯其在海关备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上述货物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THE BODY SHOP及图形”(备案号:T2015-42453)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商标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现场照片、海关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商标权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当事人陈述书和出口货物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4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锦渡海关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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