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挂“采诗”牌 化妆品店赔钱
“采诗”是公众熟知的驰名商标,未经允许随便采用是侵权行为。
驰名商标可不是想用就用的——近日,韶关乐昌市某化妆品店将“采诗”用作自己的店铺名,店主李某强就被商标所有人告上法庭。
韶关中院认定:店主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一审判处李某强停止使用“采诗”作为经营字号,并赔偿2000元。
2004年7月2日,韶关乐昌市李某强申请登记成立了“乐昌市采诗化妆品商店”,经营日用品。店铺门口正上方放置着一块大型招牌,标有“采诗化妆品商店”。2006年底,他被“采诗”商标的所有人——广州市倩影化妆品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告上韶关市中院。
据广州倩影化妆品有限公司称:该公司成立于1997年,主要生产、销售“采诗”化妆品产品。经过多年经营,“采诗”产品得到了业界肯定,曾获得第二届广东最受消费者喜爱的美容化妆品十佳品牌、首届中国美容化妆品业“十大杰出企业家”等荣誉称号。“采诗”商标先后被认定为广州市和广东省著名商标。
李某强在其店铺招牌上突出使用与“采诗”商标中相同的文字,足以使公众产生误解,以为其商铺销售的商品是公众所熟知的“采诗”品牌商品,或误以为其商品来源与广州倩影化妆品公司有关。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责令其停止继续使用“采诗”作为其商铺名称,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该案经韶关中院审理认为:原告广州市倩影化妆品有限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被告行为对原告的利益造成损害,已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令被告李松强停止使用“采诗”为其字号名称。考虑到被告经营“采诗化妆品商店”时间不长,且原告未举证证实被告有营利情况,故酌情认定损失为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