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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26日周五

两款产品宣传误导消费者,雅诗兰黛被罚40万

发布时间:2021-06-28 来源:中妆网 分享:

        近日,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被罚款40万元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单位为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截图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根据举报件(3100000000000201803190211),经初查,该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天猫商城“Clinique 倩碧官方旗舰店”于2018年3月14日在“倩碧鲜活10%维C精华VC安瓶面部精华液”产品网页中发布“改善痘印”“提升肌肤自愈力”等宣传产品性能的内容无事实依据,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 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于2018年4月9日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在 3100000000000201804030538、3100000000000201804030418和 3101060030000201804120001 投诉举报件的举报核查工作中,该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天猫商城“悦木之源官方旗舰店”于2018年4月3日在“origins/悦木之源榆绿木青春紧弹塑颜霜”产品网页中发布“促进伤口好转”“去皱纹”等宣传内容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该局于2018年4月17日批准将上述举报线索合并入本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是天猫商城“Clinique 倩碧官方旗舰店”和“悦木之源官方旗舰店”的经营者,两网店分别销售“倩碧”和“悦木之源”品牌化妆品。

        据介绍,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当事人在天猫商城“Clinique 倩碧官方旗舰店”上线销售“倩碧鲜活10%维C精华VC安瓶面部精华液”化妆品,“产品详情”页面发布“活的维C鲜活抗氧化 激活年轻7days焕亮肤色 细腻肤质4weeks改善痘印淡化细纹 12weeks修护肌肤提升肌肤自愈力”“使用倩碧鲜活抗氧化维C精华能提升肌肤抗氧化自愈力”等宣传用语。

        经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宣称的倩碧鲜活维C修复精华液“4weeks 改善痘印”“12weeks提升肌肤自愈力”功效的相关依据。

        另查,2017年12月4日至2018年4月13日,当事人在天猫商城“悦木之源官方旗舰店”上线销售商品“origins/悦木之源榆绿木青春紧弹塑颜霜”化妆品,在“产品详情”页面发布了“发现自加纳的榆绿木,自古以来当地原住民依赖其树皮促进伤口好转”“Q&A 榆绿木小心脸霜常见问题 Q 榆绿木塑颜霜可以淡化细纹吗?A 榆绿木塑颜霜内含有印度末药等多种植物素颜配方,可以紧塑面部线条,澎润苹果肌,肌肤细滑紧弹,去皱纹的功效因体质、肤质不同,因人而异,持续使用,效果会更明显”宣传产品功效用语。

        经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由专业机构出具有助于认定“ORIGINS 榆绿木青春紧弹塑颜面霜”具备网页宣称的“促进伤口好转”“去皱纹”功效的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案发后,当事人分别于2018年3月、2018年4月13日改正了倩碧鲜活维C修复精华液、ORIGINS榆绿木青春紧弹塑颜霜的网页宣传内容。

        2021年6月9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该局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当事人在天猫商城“Clinique 倩碧官方旗舰店”销售“倩碧鲜活10%维C精华VC安瓶面部精华液”的页面中,宣称“4weeks改善痘印”“12weeks 提升肌肤自愈力”的功效但无法提供相关依据的行为,对消费者(举报人) 造成误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 年版)第八条 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规定,构成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天猫商城“悦木之源官方旗舰店”销售“origins/悦木之源 榆绿木青春紧弹塑颜霜”的页面中,宣称产品配方中光滑果榆绿木树皮提取物的部分医疗功效,属于以偏概全,宣称“去皱纹”属于夸大产品功效,对消费者(举报人)造成误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规定,构成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版)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是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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