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产品备案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7-27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分享: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和《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2023年第38号)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拟取消在规定时限内(2023年6月30日前)未通过国家药品监管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年度报告的我市国产普通化妆品(产品名单见附件1)的备案。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7月26日至2023年8月8日止。公示期届满未收到异议,或经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将对上述化妆品取消备案。
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对被取消产品备案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个人身份证,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资料受理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莞温路552号1号楼205室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办公区化妆品监督管理科)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咨询联系人:吴君茹,咨询电话:0769-22336020。
特此通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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