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四十六期)
1、问:根据《化妆品配方填报技术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哪些属于化妆品配方成分,哪些不属于化妆品配方成分?
答:化妆品配方成分是指生产过程中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包括防腐剂、防晒剂、染发剂、着色剂、保湿剂、pH调节剂、粘度调节剂等;
不作为配方成分的原料/原料成分包括:(1)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且在配方中极其微量的成分(如抗氧化剂等,准用防腐剂,保护产品的准用防晒剂除外);(2)原料本身所带有或残留的技术工艺上不可避免的微量杂质;(3)在产品生产工艺中添加但不与其他成分发生化学反应、对最终产品不起作用的在后续生产步骤中去除的加工助剂。
2、问:对不作为配方成分的原料/原料成分的要求是什么?
答:不作为配方成分的原料/原料成分,可不在产品配方中进行填报,但在产品安全评估资料中仍应对未填报的原料/原料成分进行分析和评估。
当不作为配方成分的原料/原料成分种类和/或含量发生变化且未对产品质量安全造成影响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对产品配方和产品安全评估资料进行信息更新维护;当种类和/或含量增加且对产品安全评估结论可能造成影响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对产品安全评估资料进行变更。
3、问:含有与内容物直接接触的推进剂,配方应如何填报,安全评估应如何评估?
答:配方含有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的推进剂的,推进剂组成和含量应进行单独填报,推进剂含量合计为100%,同时标注推进剂和料体的灌装比例。
含推进剂的喷雾产品实际使用时,配方原料在人体的暴露量为除去推进剂后的原料浓度,应当将推进剂与其他原料分开评估,其他原料的评估浓度应为扣除推进剂后配方(以百分之百计)中各组分的浓度。
4、问:对于可能随生产批次不同而含量存在波动的pH调节剂、粘度调节剂,应如何进行配方填报?
答:(1)在配方表中填写此类原料的添加量典型值,再备注说明“所填添加量为典型值”;
(2)在配方表下方备注实际添加量的范围值,如“配方中添加了柠檬酸,使用目的为pH调节剂,为生产过程中调节体系pH值。添加范围为0.1%~0.2%,配方表中用水调整至100%”。
5、问:宣称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抗皱、去屑、除臭功效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适用于特殊人群除外),其配方填报需要注意什么?
答:应在配方表使用目的栏中标注相应的功效原料,如果上述需标注的功效原料不是单一组分,应当在使用目的栏中明确其具体的功效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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