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修订食品用洗洁剂卫生标准
一、修订该标准的适用范围。(第二条)
二、增订可用于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装等食品接触面的主要消毒成分及其使用规定。(第四条)
三、增订可用于食品的主要消毒成分及其使用规定。(第五条)
食品业者用于消毒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的物质,应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落实自主管理,确认无下列情况:有毒、易生不良化学作用、足以危害健康或其他经风险评估有危害健康之虞等情形,必要时应提出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为佐证,以供查核;如系使用卫生标准规范的化学物质,则应依规定正确使用。“食药署”将持续搜集国际间的管理现况及评估数据,视必要性陆续增列管理规定。
修正条文如下:
第一条 本标准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食品用洗洁剂,指用于消毒或洗涤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的物质。作为商业灭菌用途的食品用洗洁剂,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食品用洗洁剂的卫生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砷:0.05ppm以下(以As2O3计);依产品标示,于稀释后使用时的溶液浓度为基准。
二、重金属:1ppm以下(以Pb计);依产品标示,于稀释后使用时的溶液浓度为基准。
三、甲醇含量:1mg/mL以下。
四、壬基苯酚类界面活性剂(nonylphenol及nonylphenol ethoxylate):0.1%(重量比)以下。
五、荧光增白剂:不得检出。
六、香料及着色剂,应以准用的食品添加物为限。
前项规定,仅适用于以合成界面活性剂为主成分的液态洗洁剂,供餐具自动洗净机使用的洗洁剂,不适用之。
第四条 用于清洗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装等食品接触面的主要消毒成分,使用后不再经清水冲洗,且列于附表一者,应符合附表一的使用规定。
第五条 用于清洗食品的主要消毒成分,且列于附表二者,应符合附表二的使用规定。
第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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