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击云南白药“功效门” 涉嫌虚假宣传
随着近期本报采访云南白药(51.23,0.00,0.00%)公司相关人士对其牙膏“功效门”事件的相关报道,引发了市场对云南白药牙膏事件的极大关注,使得这一著名的百年国药品牌的诚信度遭到了社会的质疑。
在此次事件中涉及的云南白药牙膏是一典型的功效型牙膏,进而也就是在这次事件中激发了市场以及社会各界对各种品牌的功效型牙膏的功效性的调查和关注。而判断是否具有功效性,就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功效临床试验和安全试验,显然这是体现功效型牙膏的关键所在。而云南白药牙膏在其宣传中却用“国家保密配方”赢得了消费者对其功效的信赖。
宣传牙膏为保密配方
涉嫌虚假宣传
案件中消费者表示,其是在看到云南白药牙膏“抑制牙龈出血、修复口腔溃疡”、“国家保密配方”等宣传和濮存昕代言的广告后,决定购买的。
“这个案件中‘国家保密配方’就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行为。”著名维权律师李伟民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在该牙膏的配方中具有‘云南白药’的成份,而事实上只有‘云南白药’才是国家保密配方。所以说如果宣传牙膏是保密配方是不确切的,存在虚假宣传,因为牙膏的配方是公开的。”
而之前《证券日报》在对云南白药公司采访时,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云南白药牙膏在说明书上清晰地描述,内含云南白药活性成分,具有帮助解决牙龈问题,修复黏膜损伤,营养牙龈,改善牙部健康的作用。”而据该人士介绍,该功效牙膏的成分之一即为云南白药活性成分,并且对于牙膏的成分标注是完全按照国家标准标注的。
那么,这是否就意味着云南白药牙膏,在以其中一种涉及到国家保密配方的成份来扩大宣传,称其是“国家保密配方”牙膏呢?
“云南白药牙膏这样的宣传,让消费者误以为云南白药牙膏的配方是国家保密配方,构成了对消费者的误导,形成了虚假宣传行为。如果是正确的宣传也只能宣传‘该牙膏的配方中的云南白药是国家保密配方’。”李伟民律师说。
那么,为观众所熟知的,在云南白药牙膏的广告里,由濮存昕演绎的广告词“选一支好牙膏,给自己加一份健康保障。云南白药牙膏,国家保密配方”,将如何解释这个众人皆知的国家保密配方牙膏呢?
根据1995年国家出台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绝密级国家秘密技术在保密期限内不得申请专利或者保密专利”。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上,包括“云南白药在牙膏中的应用”在内的专利登记,保护期限是20年。这就表明,虽然同为一家企业生产,但“国家保密配方”身份只为云南白药独享,云南白药牙膏实际上只具有专利身份。因此,云南白药回应药效质疑时亮出“国家保密配方”,实际上是管不到牙膏本身。
宣传行为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根据国家相关规范,牙膏的各项标准应该适用国家关于化妆品的具体规定,那么应该公开牙膏的相关配方成份,根本不存在保密的问题。”李伟民律师告诉记者。
目前,从市场上来看,牙膏分为清新口气的普通型牙膏,和能减轻某些口腔问题的功效型牙膏,云南白药牙膏定位是属于后者。虽然冠有“云南白药”这一传统名药,但云南白药牙膏还应该是牙膏,所以被纳入化妆品范畴管理的日化产品中。
在此前采访云南白药公司负责人时,该人士也表示,该牙膏“具有帮助解决牙龈问题,修复黏膜损伤,营养牙龈,改善牙部健康的作用”。虽然该负责人说“牙膏上明确标注:不可替代药物使用”,但由于它的产品描述与药品的描述非常类似,很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该款牙膏是含“治病作用”的药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有权知悉该产品的成份,这种宣传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另外一点,牙膏也不能做可以治病方面的宣传,该行为也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李伟民律师继续向记者表示。
据悉,从现行管理规定上看,作为日化产品被纳入《化妆品标志管理规定》的牙膏,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广告制作、发布、代言三者
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在此事件中,由于该牙膏产品宣传的制作和发布,并且有名人代言,才使得消费者对其产品产生误解的。
“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广告的制作者、发布者、代言人、他们有共同的故意,并且确实进行了虚假宣传的行为,并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所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该对消费者承当连带的赔偿责任。”李伟民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而这一案件将怎样发展,无疑要成为市场和社会关注的热点。相关人士同时认为,不论这场官司最终判决结果如何,将引起人们对牙膏市场现状的关注,也会对规范明星代言和杜绝牙膏虚假宣传起到推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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