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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05日周日

专利无效程序问答(二)

发布时间:2017-10-18 分享:

问: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无效宣告程序的,填写委托书时应注意什么?

  

  当事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一份(专利权人继续委托专利申请程序中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再次递交无效宣告程序委托书)。请求人委托书的内容应当与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内容一致,专利权人委托书的内容应当与专利权信息的内容一致,并明确代理权限。


  代理权限仅涉及提交请求书、意见陈述书、证据和其他相关资料,参加口头审理以及处理其他相关事宜,而不涉及权利处分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理权限包含下列各项之一的,须在委托书中特别注明:1.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承认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2.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3.代理人代为进行和解;4.请求人的代理人代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


问:当事人在办理委托手续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1.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2.当事人不得委托相同的专利代理机构。


  3.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4.同一当事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5.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参照有关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公民代理的权限仅限于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的文件。


  6.上述规定未涵盖事宜参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1节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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