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程序问答(二)
发布时间: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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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专利复审请求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的情形有哪些?
专利复审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1.请求人未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补正通知书指定期限内补正;
2.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
3.请求人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专利复审请求,但在此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费;
4.请求人具备情形3所列情况,并且未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或者提出的恢复权利请求不符合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或者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问:专利复审请求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情形有哪些?
专利复审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1.请求人不是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
2.请求人未针对专利局所作出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请求;
3.请求人未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
4.请求人具备情形3所列情况,并且未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或者提出的恢复权利请求不符合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或者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5.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6.复审请求所涉及的专利申请尚未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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