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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周日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

发布时间:2010-09-06 分享: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了新颖性:

 

  (1)构成现有技术。所谓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2)抵触申请。

 

  抵触申请是指一项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已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3)不视为丧失新颖性的情形。

 

  所谓不视为丧失新颖性是指本来该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已经被公开了,但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而不视为丧失新颖性,从而还可以申请专利的情形。

 

  《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②在规定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法律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程度要求不同,发明创造性的要求要高于实用新型,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只要求与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可不要求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它有两层含义:

 

  ①该技术能够在产业中制造或者使用。

 

  ②必须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即该技术能够产生较好的社会效果、经济效果和技术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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