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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28日周日

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及具体形态

发布时间:2016-09-23 分享:

    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管理国家公共事务,实现行政目的的重要手段。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大多设有“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的规定,在基层执法过程中,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被广泛大量的使用。很多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运用责令改正这一手段也是非常熟练,但对于责令改正法律属性的理解则大相径庭,导致在具体适用和操作中遇到很多难题。


  一、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

  责令改正是指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而作出的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或恢复原状的具有强制性的决定。责令改正既可以单独适用,亦可以和行政处罚合并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关于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人认为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有人认为是行政强制,也有人认为是行政命令。笔者认为,责令改正不同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是行政主体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命令。

  1、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不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见,责令改正是处罚之前的一种行政手段,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一是概念和具体目的不同。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定程序所给予的法律制裁,以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的目的;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作为命令,以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二是性质及内容不同。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限制或者剥夺,是对违法行为人精神和声誉造成损害的惩戒;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其本身并不是制裁,只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其不良后果,恢复原状。三是形式不同。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及执照和拘留等。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各种具体违法行为不同而分别表现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还、责令赔偿、责令改正、限期拆除、限期治理等形式。四是角度不同。行政处罚是从惩戒的角度,科处新的义务,以告诫违法行为人不得再违法,否则将受处罚;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则是命令违法行为人履行既有的法定义务,纠正违法,恢复原状。


  2、责令改正与行政强制措施不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维护行政管理秩序,预防、制止社会危害事件或者违法行为的发生,依照法律规定,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临时处置的限权性强制行为。责令改正与行政强制措施都是具有约束力的行政行为,但是二者有明显区别:一是强制性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直接表现为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责令改正是以行政命令的要求当事人纠正或停止违法行为,不具直接强制性。二是部份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违法行为为前提,作出责令改正必须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前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可见,责令改正并不具有直接强制性,对拒不改正的,尚需采取其他措施。


  3、责令改正是一种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命令。责令改正不是一种处罚方式,而是实现行政处罚的补救性功能的具体手段,是行政机关依照职权要求违法当事人对不法状态予以纠正的一种措施。《行政处罚法》采纳了这一观点,将“责令改正”定位为“关于行政处罚补救功能的规定”,即主要是通过阻止、矫正当事人的违规行为,责令违法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恢复被侵害的秩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中也明确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因此,笔者认为责令改正是行政主体依法作出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责令改正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1)作出责令改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责令改正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即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责令改正的作出以行政相对人违法为前提;(4)责令改正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依职权作出


  二、责令改正的几种具体形态


  1、责令改正单独适用。如《乡镇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一)非法改变乡镇企业所有权的;(二)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财产的;(三)非法撤换乡镇企业负责人的;(四)侵犯乡镇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前款行为给乡镇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责令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如《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3、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当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时,行政主体则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手段给以制裁。如《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4、责令改正时,针对行政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处罚,也可以不给予处罚。如《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责令改正时,对行政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处罚。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6、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选择适用。如《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三、责令改正的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的现象,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如何强制违法行政相对人纠正违法行为,是许多行政机关面临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1、属于终了性行为的。行政机关所作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行为是终了性行为的,按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和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的规定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如乡镇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所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乡镇政府可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


  2、从属于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在有些情况下,对相对人进行处罚并不能直接消除违法后果,这时就需要借助于责令改正来纠正违法行为。但是,这种责令改正是为了在行政处罚中更好地实现行政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因此其从属于行政处罚。这种情况下,责令改正是否可强制执行,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一是该行为是否是独立生效;二是行为的内容是否具体可执行,对不具有可执行内容的行政行为不能强制执行。


  3、法律明确规定为行政处罚的。虽然目前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责令改正不是一种处罚方式,并且《行政处罚法》也采纳了这种观点,但也不能否认,有些法律将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明确规定为行政处罚种类。如《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行政处罚种类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行为,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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