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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28日周日

工商总局立法博弈不能走偏方向!

发布时间:2016-07-19 分享: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办【2016】141号”在网上热传,其中,部分条款严重违背上位法,而且出现常识性错误,其中竟对“消费者”的定义作出狭隘解释,企图将“知假打假”排除在《消法》的保护之外,如此赤裸裸的“护假条款”,出现在全面推进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当前,在国务院力推“供给侧改革”的当前,令人大为震惊!对此,央广网作了民意调查,有六成网友反对工商总局起草的该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适用对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众所周知,消费者是对“经营者而言”的概念,这是一个常识问题,只要花钱购物的人,不是用来贩卖或者经营的,就应受到消法的保护,更何况,“王海似的消费者”给假货带来严厉的打击,起到了很好的净化市场作用。该草案第二条对消费者作出狭隘的解释,不只是将经营者排除在外,连给消费者作出巨大贡献的民间打假消费者也排除在外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媒体公开表示:“消费者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消费者是相对生产者、销售者而言的,凡是与生产者或经营者进行交易,从他们手中购买商品,除非其自身也是经营者外,应被看作是生活消费,其身份应当被认定为消费者。对于消费者的概念应当作广义的理解,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知假买假者不属于消费者。”消法的起草者何山教授、刘俊海教授、厉以宁教授等诸多法学专家也公开呼吁和支持消费者知假打假。


一、“立法”需“依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依法治国”成为全社会的主旋律,法治的进程和改革,是为了能更好的服务公众,体现“服务型政府”的意义。

     立法需“依法”,其目的是为了能更好的社会服务。

     我国素来有“官本位思想”的传统,这种思想在各个领域均有体现,改革会触及少数人的利益,但却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改革涉及到立法层面时,亦会出现各种利益博弈。但笔者认为,“立法”需要警惕其脱离“依法”的轨道,需要警惕“公共决策”被利益集团绑架,从而丧失公平公正,有损公众权利。

部门起草法规首先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是法律在行政执法中的具体体现,二者不能相冲突。本人认为国家工商总局明显违背上位法的规定,不是不懂,也不是不知,而是在立法博弈中走偏了方向,是官僚主义和权大过法的表现,是在立法层面上出的作风问题全然无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反腐之风涉及到各个部门和领域,最大的阻力来自体制内的利益集团,作风建设和改革成为时代的一大亮点,然而腐败和反腐之间的博弈并未停止,国家工商总局在立法层面上,起草违背法律的部门规定,侵犯公民权利,实际上是腐败的另一种表现,这种“隐腐败”也将是反腐面临的巨大挑战,习近平总书记说: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永远没有休止符。 “风清则气正,气正则心齐,心齐则事成。”作风建设,关系到是全民的利益,关乎国家的形象和未来,四风”问题有所收敛,但树倒根存,反腐不会停止,作风建设也不会停止。


二、深化改革的当下,国家高层应特别警惕“集团利益及部门利益法制化”!


       2015年425日,一本关于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蓝皮书《中国行政体制改革报告(2014—2015)》在北京发布,该报告由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推出。该报告通过调查与分析,改革的最大阻力源自于政府部门内部,即“部门利益”。

改革是一场利益博弈,立法亦是如此。既得利益者面对利益必将减少的改革布局和大趋势,表现出消极的态度,呈现出消极对待改革,甚至“与民争利”,这样的阻力,说白了就是官僚思想和权利利益带来的产物,是长期以往产生的权力惯性不适应当前依法治国的法制化趋势,一些部门的一些人,固执的信封“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应变能力,习惯于玩文字游戏,热衷于喊口号应付上级及群众,而不干实事,种种的固执思维和消极表现,无不是一个“利”字在作祟。当改革和法治成为“时代主题”并深入民心的同时,“壮士断腕”的决心口号也是妇孺皆知。而今,部门利益与改革对抗,企图通过“立法”从根本上保护少数人的利益

笔者认为随着当前国家高层反腐的深入和法制化的进程,那种显而易见的公开对抗改革和法治的力量并不可怕,也并不能成为深化改革的最强大对手,有一种“隐性力量”才是深化改革的真正对手,如“立法腐败”,部门利益和集团利益,通过立法手段,将部门利益和集团利益法制化,隐性而巧妙的将少数人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并且通过合法的途径。如国家质检总局曾出台部门法规草案,拟将“知假卖假投诉”拒之门外,中国消费维权法治进程面临倒退的现象,此草案一出即遭遇媒体关注和法学界及公众强烈反对人民网民调显示,公众对此反对率高达近百分之九十多;国家卫计委曾发征求意见稿,拟允许白酒企业将“黄金”加入“白酒”中,引起舆论一片哗然,公众质疑其是为某些企业集团提前背书?国家食药总局也曾发部门法规草案,拟拒绝受理所有消费者的民事纠纷投诉,社会广泛质疑其逃避法律责任和义务;这些拟将知假打假排除在外等雷人的法律草案虽未能顺利出台,但笔者认为这一现象应引起国家高层及人大立法部门的高度重视,从另一个层面上讲,这些由部门起草的违背法理的草案规定无不是“部门利益”的具体体现,只所以未能出台,很大程度上是这些规定引起了媒体关注和公众的关注,之所以能引起公众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些法规直接影响到公众的普遍权利,再上“食品安全”和“消费欺诈”长期以往对公众造成的恐慌心理,严重伤害了公众感情,故而和食品安全及消费权益有关的法规便很容易引起全民关注。如今国家工商总局依然不吸取教训,不考虑消费安全社会共治的大局,缺乏对公众利益的考虑,缺乏对供给侧改革的认识,从而导致再次出现“立法走偏”的现象。

部门利益或小集体利益法制化,危害极大,破除此问题,也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国家高层领导及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立法环节的监督,防止地方或部门在立法时出现“软腐败”搞变通的现象其次应加大工商总局对“供给侧改革”的宣传和学习,增强大局意识,必须坚持广义的消费维权理念,让消费立法能为供给侧改革助力,从而更好的为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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