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监局发布2018年餐具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按照2018年广东省质监局食品相关产品省级监督抽查计划安排,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管理办法》等要求,现将餐具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予以公布。
广东省餐具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广东省内(除广州、深圳)生产环节的餐具洗涤剂产品。 2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4789.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T 9985-2000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GB 1493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 GB/T 24691-2009 果蔬清洗剂 GB/T 30795-2014 食品用洗涤剂试验方法 甲醇的测定 GB/T 30796-2014 食品用洗涤剂试验方法 甲醛的测定 GB/T 30797-2014 食品用洗涤剂试验方法 总砷的测定 GB/T 30799-2014 食品用洗涤剂试验方法 重金属的测定 QB/T 4313-2012 食品工具和工业设备用酸性清洗剂 QB/T 4314-2012 食品工具和工业设备用碱性清洗剂 其他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3 抽样 3.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3.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产品按批抽样,同条件生产的同一类型、规格、批号的产品组成一批。产品保质期须能满足抽样、检验工作的时间需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 产品抽样时,不同包装规格的样品抽样数量及处置方法如下表1。
3.3样品处置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在包装上的所有可能的开口处贴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封样单》。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贮存时注意防晒、防雨淋、防潮。 3.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餐具洗涤剂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4 检验要求 4.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4.1.1手洗餐具用洗涤剂(含果蔬清洗剂)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2。 ②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4.1.2食品工具和工业设备用酸性清洗剂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注:①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注:①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②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4.1.3食品工具和工业设备用碱性清洗剂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4。
注:①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②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4.1.4机洗(含果蔬清洗剂)用餐具洗涤剂和食品工业用洗涤剂(4.1.2、4.1.3、4.1.4中产品除外)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5。
注:①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②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4.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样品出现封样状态破坏或样品异常损坏的情况,影响检验结果,则停止对该样品的检验。
若产品中含有不完全溶于乙醇的表面活性剂时,总活性物含量按GB 9985中第A.1章“三氯甲烷萃取法”测定。
检测微生物指标应采用未开封的样品。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其中,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6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6.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6.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6.3不进行复检情况(适用时)
①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或超出规定的异议期。
②产品微生物项目不合格。
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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