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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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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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09-07-3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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