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广东省日化商会!您是本站的会员[请登录],新用户?[免费注册]
微信公众号
手机端 我要投稿 设为首页
[切换]
 
 
选择城市
返回
更换
05月03日周五

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8-13 分享:

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72号
成文日期:2009-07-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前款所称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免责声明
50

凡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
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文章内容、版权等其他问题,请同本网联系。

特别推荐
22年专业OEM/ODM代工生产牙膏、牙粉、漱口水、洁牙慕斯、口喷、牙刷、牙线棒等各种口腔用品
22年专业OEM/ODM代工生产牙膏、牙粉、漱口水、洁牙慕斯、口喷、牙刷、牙线棒等各种口腔用品
打造专业的彩妆包装方案:气垫粉盒、粉盒、口红、眉笔、眼线笔、眼影盒、膏霜瓶、香水瓶盖等
打造专业的彩妆包装方案:气垫粉盒、粉盒、口红、眉笔、眼线笔、眼影盒、膏霜瓶、香水瓶盖等
中山美捷时,以国际行业质量标准为导向,通过技术创新,超越客户期望,值得您信赖
中山美捷时,以国际行业质量标准为导向,通过技术创新,超越客户期望,值得您信赖
MOOKLOOK茉珂源自日本,是以抗糖抗氧抗初老为主的功能性护肤品牌。
MOOKLOOK茉珂源自日本,是以抗糖抗氧抗初老为主的功能性护肤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