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发布拟在化妆品等产品中标记有毒物质的意向通知
加拿大公报2022年10月29日消息,加拿大环境部与卫生署联合发布《关于在产品(包括有毒阻燃剂)中标记有毒物质的意向通知》,拟要求在某些产品(如化妆品、清洁产品和软垫家具中的阻燃剂)上,通过贴上有毒物质的标签标明1999年《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所要求有毒物质清单(附表1)所列的某些物质。其中,
(1)要求上述清单所列物质进行标签的标准可包括:该物质可能与其生命周期任何阶段对环境或人类健康的潜在关切有关;标签可以帮助实现风险管理目标;该物质将被逐步淘汰,并将在完全限制或消除之前在产品中持续存在一段时间;产品有物质浓度限制和有必要提供与该物质的存在有关的处置指导;
(2)上述清单所列物质不需要标签的标准可包括以下内容:根据联邦法律的规定,产品中完全禁止有毒物质;当另一个联邦法案最适合管理有毒物质的风险时;和当一种物质根据该法案被认为是有毒的,但在某种产品中含有或当产品被处置时(例如苏打水和其他饮料中的二氧化碳)不会对环境或人类健康构成风险时。标签格式可采用数字式或传统物理标签。
该通知意见反馈期截至2023年1月12日。
来源: 海关总署
欧盟SCCS发布三氯卡班和三氯生在化妆品中的潜在内分泌干扰性评估
2022年11月4日,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发布三氯卡班和三氯生在化妆品中的潜在内分泌干扰性评估,明确证明化妆品中三氯卡班和三氯生的安全性问题。通过对所有可用信息,包括潜在内分泌影响进行安全评估,SCCS得出如下结论:
三氯卡班(结论不适用于婴儿湿巾)
●针对儿童(0.5-18岁)和成人,三氯卡班作为防腐剂在肤用化妆品中的最高安全使用浓度为0.2%。无论单独或结合使用;
●针对儿童(0.5-18岁)和成人,除充当防腐剂外,三氯卡班在淋洗类产品中的最高安全使用浓度为1.5%。无论单独或结合使用;
●成人和儿童使用三氯卡班浓度高达0.2%的漱口水不安全;
●6岁以下儿童使用三氯卡班浓度高达0.2%的牙膏不安全。
三氯生
●针对儿童(0.5-18岁)和成人,三氯生作为防腐剂,依照附件五第25条规定的现行限值浓度(0.3%)应用于肤用化妆品(除身体乳外)时是安全的。无论单独或结合使用;
●针对儿童(0.5-18岁)和成人,三氯生作为防腐剂在牙膏中的最高安全使用浓度为0.3%,仅限单独使用时。3岁以下儿童结合除身体乳外的其他肤用化妆品使用时不安全;
●针对成人来说,三氯生作为防腐剂在漱口水中的最高安全使用浓度为0.2%,仅限单独使用时。儿童和青少年使用三氯生浓度高达0.2%的漱口水不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SCCS没有对同时使用三氯生和三氯卡班的产品进行安全评估。
来源:希科检测
泰国修订化妆品中允许使用的防晒物质清单
2022年11月11日,泰国卫生部通过266期政府公报发布0010、0040号公告,修订化妆品中允许使用的防晒物质清单。主要内容为:
(1)0010号公告新增甲氧基丙基氨基环己烯基亚乙基氧基乙基氰基乙酸酯(MCE)为化妆品中允许使用的防晒剂,最大用量3%,并规定该物质不能添加到存在吸入风险的化妆品中,化妆品容器材质中不得含有硝化剂;
(2)0040号公告规定了含有MCE的化妆品的标签特殊要求,如应标注“仔细阅读并严格遵守说明”、“如果使用后出现任何异常,必须停止使用并咨询医生或药剂师”、“使用防晒霜只是防止阳光晒伤的方法之一”等说明。
上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来源: 海关总署
欧盟修订化妆品中添加成分的使用规定
欧盟官方公报2022年11月11日消息,11月1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条例(EU)2022/2195,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1223/2009,内容涉及在化妆品中使用丁基羟基甲苯、酸性黄3、高水杨酸盐和HAA299的规定,并对该条例中关于在化妆品中使用间苯二酚的规定进行更正,主要内容为:
(1)条例(EC)No1223/2009的附件III和VI根据本条例的附件进行了修订。丁基羟基甲苯、酸性黄3、高水杨酸盐和HAA299的使用规定修订为:丁基羟基甲苯在漱口水、牙膏、其他遗留和冲洗产品中即用制剂中的最大浓度分别为0001%、0.1%、0.8%;酸性黄3在非氧化性染发产品的最大浓度为0.5%;高水杨酸盐在面部产品(推进剂喷雾产品除外)的最大浓度为7.34%;双(二乙氨基羟基苯甲酰)哌嗪、双(二乙氨基羟基苯甲酰)哌嗪(纳米级)在化妆品中的最大浓度为10%,如果合并使用双(二乙氨基羟基苯甲酰)哌嗪和双(二乙氨基羟基苯甲酰)哌嗪(纳米),其总和不得超过10%';
(2)纠正内容:在第1223/2009号条例附件III中,第22条第i栏(a)点的最后一句话由以下内容代替“不要用于染睫毛”;
(3)该法规应自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之日起第二十日起生效。该条例应具有整体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来源: 海关总署
土耳其修订化妆品法规条例
2022年11月14日,土耳其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发布32013号文件,修订化妆品法规条例。发布之日实施。
主要内容如下:
(1)修订法规附件I/A,附件II,附件III,附件IV,附件V,附件VI。漂洗产品、护肤品、唇部产品、面部产品等11个化妆品专业术语;
(2)增加INN是“国际非专利名称”的缩写;CAS号是“The 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一词的缩写,指该服务机构发布的编号;EC号欧洲现有商业化学物质名录”或“欧洲通报化学物质清单(ELINCS)”给出的编号;XAN指特定国家(X)认可的名称。(例如:USAN:美国批准名称,BAN:英国批准名称);
(3)除特别注明外,附件Ⅲ至附件Ⅵ所列物质不包括纳米材料。
来源: 海关总署
欧盟拟修订在化妆品中使用某些致癌致突变或生殖毒性物质的规定
2022年11月1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G/G/TBT/N/EU/935号通报,发布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1223/2009《关于在化妆品中使用某些致癌、致突变或生殖毒性物质的有关规定》的修订条例草案。该草案旨在颁布禁止使用委员会法规(EU)No2022/692规定的致癌、致突变或生殖毒性物质(CMR)作为化妆品成分,该法规已根据CLP法规通过,并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需要将之转换为法规(EU)No2022/692规定的新CMR分类。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附件二第1024项由以下内容取代:2-乙基己酸及其盐类,但(EC)No1272/2008法规附件VI规定的除外,CAS号为149-57-5/-,EC号为205-743-6/-;
(2)在附件二中新增溴化铵、二氧化碲等致癌、致突变或生殖毒性物质。
来源: 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