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7日,巴西政府公报发布RDC772号决议,制订《化妆品和香水等产品的变更注册简化程序》。主要内容包括术语和定义、允许变更注册的12种情形(包括修改标签、变更生产商或进口商、缩短保质期等)、申请变更注册需提供的文件资料、不予受理的情形、办理时限要求、申请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变更注册后现有化妆品的处理方式、罚则等。该决议自2023年1月2日起生效。
来源:巴西政府公报
2022年12月23日,美国纽约州州长Hochul签署了一项对《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法案,禁止在个人护理用品和化妆品中使用汞和多种含汞化合物,规定从2023年6月开始禁止。
该法案在参议院作为8291A法案提出,在议会上作为8630A法案提出,修订了《环境保护法》第37-0117部分,将汞与现有的1,4-二氧六环禁令一并纳入化妆品和个人护理用品中。
根据该禁令,“汞”包括元素汞、碘化汞(HgI2)、氧化汞(HgO)、氯化亚汞(甘汞)、乙基汞、苯基汞盐、白降汞、氯化氨基汞、硫化汞或辰砂(elemental mercury Hg, mercuric iodide, mercury oxide, mercurous chloride, ethyl mercury, phenyl mercuric salts, ammoniated mercury, amide chloride of mercury, mercury sulfide or cinnabaris, or mercury iodide)。
第37-0117部分中关于化妆品和个人护理用品的现有定义仍适用:
“化妆品”包括预期在人体或其任何部分上涂抹、喷洒或喷涂、引入,以达到美化、增加魅力或改善外观的目的的任何物品,以及预期用作此类物品的组成部分的物品。
“个人护理产品”包括预期用于清洁或清洗身体任何部分的任何产品,如皮肤和头发,包括但不限于洗发水、护发素、香皂、沐浴露和其他沐浴产品。
根据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发布的消费者更新,汞比较有可能出现在以皮肤美白或“抗衰老”为宣称功效的产品中,例如那些声称可以祛除斑点、雀斑或老年斑,或减少皱纹的产品。在非法销售的产品中,产品标签上可能不会透露汞的含量。自1973年以来,FDA已经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汞作为皮肤增白剂,在大多数其他化妆品中,汞的含量不允许超过百万分之一。
该禁令于2023年6月1日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含有汞的化妆品或个人护理用品不得在纽约州内销售或提供销售。
在此,我们建议企业审查贵公司在纽约销售的产品,确定它们是否含有任何禁用的化学品,并且寻找含有禁令覆盖的任一化学品的产品替代成分。
来源: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
欧盟官方公报2023年1月3日消息,2022年12月2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实施条例(EU) 2023/2,废除实施条例(EU) No 761/2014 《关于某些货物在综合术语中的分类规定》。实施条例(EU) 2023/2认为,根据欧盟理事会决定87/369/EEC,欧盟是《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条例中规定的措施符合海关编码委员会的意见,世界海关组织(WCO)协调制度委员会(HSC)批准的分类意见是欧盟关税措施的指导工具;因此,废除实施条例(EU) No 761/2014。该条例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二十日开始生效。该条例的全部内容具有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其中,被废除的实施条例(EU) No 761/2014 中有两类产品涉及化妆品,包括:(1)根据委员会实施条例(EU) No 761/2014,一种用于清洗皮肤和头发的表面活性制剂,呈凝胶状,含有类似比例的清洗皮肤和清洗头发的特定成分,装在一个300毫升的塑料瓶中,用于零售,被归入理事会条例(EEC)第2658/87号(3)所附综合术语(CN)的代码3401 30 00,作为 "用于零售的清洗皮肤的制剂"。该产品既是CN代码3305意义上的洗发剂,也是代码3401意义上的洗皮剂。因不能确定哪种成分使该产品具有基本特征。因此,根据CN解释的一般规则,该产品必须归入数字顺序最后出现的章节下,即章节3401。(2)在2022年3月的第69届会议上,世界海关组织(WCO)协调制度委员会(HSC)批准了分类意见3305.10/5,将用于零售、包装为250毫升瓶的含有水、有机表面活性剂、甘油、植物提取物、硫酸镁、葡萄糖酸锌、丁二醇、氯化钠、柠檬酸、酒精、香料、芳香物质和赋形剂的洗发水凝胶分类,归入HS代码3305,根据解释《协调制度》的一般规则1和6以及《协调制度》第34章注释1(c),该产品被归入《协调制度》子目3305 10,该子目对应于CN代码3305 10 00。
来源:海关总署
2023年1月10日,欧亚经济联盟网站发布0108029号提案,拟修订化妆品和香水产品技术法规(ТР ТС 009/2011号法规)。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化妆品禁用物质清单新增聚四氟乙烯(tetrafluoroethylene)等14种成分;
(2)新增或修订部分允许使用成分的使用条件。该提案意见反馈期截至2023年3月16日。
来源:海关总署
2023年1月11日,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管理局发布1/2023号公告,即《马来西亚化妆品管制指南》。
主要内容包括:
(1)将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Octamethylcyclotetrasiloxane;D4)、过硼酸钠(Sodium perborate)、2-(4-叔丁基苯)丙醛(p-BMHCA)(2-(4-tert-butylbenzyl)propionaldehyde(pBMHCA))等列入化妆品禁用成分清单,现有产品过渡期至2024年11月21日;
(2)更新附件防腐剂水杨酸(Salicylic acid)、紫外线过滤剂二氧化钛(Titanium dioxide)等物质的使用条件。
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来源: 海关总署
2023年1月17日,卢旺达标准局制订3项化妆品用油脂标准草案,分别为《蓖麻油标准》、《澳洲坚果油标准》、《化妆品工业用矿物油标准》,意见征集期至3月20日。
主要内容包括: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蓖麻油和澳洲坚果油应无沉淀物等异物,无分水,无添加色素和调味物质,不得混有其他油类;矿物油组成要求;具体品质标准、重金属限量要求(见表)、包装、标签规定、取样方法及各项油脂的测定等。
来源: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