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规211】越南修订化妆品成分要求法规-国际法律法规-日化行业门户网站--广东日化导航网

30°

广州

多云

【国际法规211】越南修订化妆品成分要求法规

发布时间:2023-02-21

越南修订化妆品成分要求法规(2023年1月30日)

       2023年1月30日,越南药品管理局发布第817/QLD-MP 号公告,修订化妆品成分要求法规,使其与2023年1月19日更新的《东盟化妆品协定》保持一致。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将八甲基环四硅氧烷(Octamethylcyclotetrasiloxane)等44种物质列入化妆品禁止使用的成分清单;(2)新增水杨酸、二氧化钛等物质在化妆品中的使用条件。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过渡期至2024年11月21日。

       来源:海关总署


欧盟发布化妆品中铝化合物使用的最终意见

       2023年2月2日,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发布SCCS/1666/22号文件,即化妆品中铝化合物使用的最终意见。具体使用要求和范围部分如下表。该意见将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后生效。

物质名称

产品类型

最大含量(以铝含量计)

铝化合物

润肤露

3.81%

香水

1.18%

定型发胶

1.19%

洗发液

7.14%

牙膏

3.18%

口红

14.62%

睫毛膏

3.13%

指甲油

3.62%

      来源:欧盟官方公报

 

挪威制订化妆品中使用甲醛释放剂有关规定

      2023年2月3日,挪威食品局制订化妆品中使用甲醛释放剂有关规定。发布之日实施。主要内容:(1)当成品释放的甲醛总浓度超过0.001%时,无论成品含有一种或多种释放甲醛的物质,均应标明“释放甲醛”警告;(2)二苯甲酮-3(Benzophenone-3)和奥克立林(Octocrylene)使用规定。

      来源:海关总署


阿根廷制订化妆品中甲醛的最大使用量

      2023年2月7日,阿根廷国家药品、食品和医疗技术管理局发布第 967/2023 号决议,甲醛禁止作为毛发拉直化妆品中为活性成分。在化妆品中作为防腐剂最大浓度为0.2%,指甲硬化剂最大浓度为5%。该决议自发布之日实施。

      来源:海关总署


欧盟拟制订化妆品中水杨酸己酯的最大浓度

      2023年2月13日,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发布咨询文件,水杨酸己酯是一种具有甜味、花香和果味的成分,用于配制多种香料、化妆品、家用清洁产品、清洁剂和空气护理产品等。SCCS已完成相关安全评估,拟制订化妆品中水杨酸己酯最大浓度。意见反馈期为9个月。

      主要内容如下表所示:

化合物名称

化妆品种类

最大浓度%

水杨酸己酯

水醇基香料

2

漂洗类化妆品

0.5

驻留类化妆品

0.3

口腔护理化妆品(牙膏和漱口水)

0.001

      来源:海关总署

欧盟拟制订化妆品中部分染发剂的最大浓度

       2023年2月13日,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发布咨询文件,拟制订非氧化和氧化染发剂中 HC Blue 18(3-[(E)-(3-氯-4-羟基苯基)二氮烯基]-2,1-苯并异噻唑-5-磺酰胺,3-[(E)-(3-chloro-4-hydroxyphenyl)diazenyl]-2,1-benzisothiazole-5-sulfonamide)的最大浓度为0.35%,意见反馈期为3个月。

      来源:海关总署


菲律宾修订化妆品指令

     2023年2月14日,菲律宾食药局发布事前通知,引用东盟化妆品指令修正案对菲律宾化妆品法规进行修订。主要内容:          (1)修订化妆品中禁用成分清单。将(EU)2019/831、(EU)2019/1966、(EU)2020/1683、(EU)2021/850和(EU)2021/1902指令中37个禁用的物质清单列入东盟化妆品指令附件II,宽限期为24个月,自2024年11月21日起,只有合规产品才能在市场上销售;

     (2)过硼酸、过硼酸钠化合物及硼化合物、八甲基环四硅氧烷、2-(4-叔丁基苄基)丙醛、列入东盟化妆品指令附件II,宽限期为24个月,自2024年11月21日起,只有合规产品才能在市场上销售,不合规的产品应从市场上撤出;

     (3)二氧化钛列入东盟化妆品指令附件IV和VII,最大含量25%。宽限期为24个月,自2024年11月21日起,只有合规产品才能在市场上销售,不合规的产品应从市场上撤出,水杨酸列入东盟化妆品指令附件III和VI,不得用于三岁以下儿童口服产品中,洗发水除外。用于睫毛膏等和眼线笔等化妆品中最大含量0.5%。

      随后将由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官方通告补充正式发布。

     来源:技术性贸易措施资讯网

95
免责声明
凡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文章内容、版权等其他问题,请同本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