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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程序问答篇(三)

发布时间:2017-11-03

问: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受理通知书是什么?


  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的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权人不予答复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问: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补正通知书是什么?


  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的指定期限内补正。


  请求人答复补正通知书,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表格一式两份,以及经补正的相关文件。

 

问:补正通知书中,需要补正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1.无效宣告请求书未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2.无效宣告请求书或者委托书中,请求人的签章与请求人名称不一致;

3.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无效宣告请求书没有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代码以及代理人,或者填写内容与委托书不一致;

4.无效宣告请求书或者委托书中,专利权人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时或者经合法变更后的不一致;

5.无效宣告请求书没有请求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章;

6.无效宣告请求书附件清单与提交的附件不一致;

7.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没有提交委托书;

8.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委托同一专利代理机构;

9.委托书没有请求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章;

10.委托书代理权限不明确或者未指定代理人;

11.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但未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专利权人针对委托方面的补正事宜参照上述规定。


问: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出现哪些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向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1.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

2.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补正通知书;

3.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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