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区分“技术方案”和“非技术性”内容?
在撰写一项权利要求前,需要分析方案是否属于技术方案。特别是,对于既包含技术特征,也包含“非技术性”内容的方案,明确哪些属于技术方案的组成部分,对于正确地撰写权利要求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节给出了技术方案的定义: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客体。《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结合具体案例说明了对于涉及计算机领域的发明是否解决技术问题、采用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所谓技术“三要素”的判断标准。上述内容虽然并未直接给出“技术性”的定义,但可以看出,所谓“技术性”其核心在于包含受自然规律约束的内容,体现为采用的手段与解决的问题和获得的效果之间是否具有符合自然规律的必然联系。 与此相对,“非技术性”的内容则不受自然规律的约束,而主要由人的主观意志决定。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了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专利审查指南》对此做出进一步解释:“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达、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典型的“非技术性”内容。
问:在撰写以记录介质为主题的权利要求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主题名称为记录介质的权利要求,其特征部分不能仅由记录介质所存储的信息或计算机程序本身来限定,因为如此限定的记录介质实质上只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这样的权利要求是不允许的。
2.主题名称为记录介质的权利要求应当用记录介质的物理构造或物理特性来限定,体现解决诸如扩大存储容量、提高存储效率等记录介质存在的技术问题,使得权利要求整体能够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从而构成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3.在满足保护客体要求的前提下,在撰写记录介质的权利要求时还需要注意充分挖掘技术改进点,以利于进一步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同时避免不当增加不必要的限定特征。
问:以“图形用户界面”为主题的权利要求是否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权利要求的方案中仅仅涉及图形用户界面本身的布局或设计,则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只有将图形用户界面应用于方法或装置权利要求中,作为方法或装置权利要求的一部分体现出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交互控制或处理时,才能构成专利保护的客体。需注意:1. 在明确了“图形用户界面”本身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之后,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应该尽量避免直接使用“图形用户界面”作为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 考虑到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在撰写过程中应尽量把图形用户界面所包含的部分,例如控件、显示区域或菜单等,融入到整个方案的交互处理过程中,而不是在权利要求中简单地包含几个接收或选择的常规步骤,其余内容都是对图形用户界面各部分构成元素/布局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