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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发布时间:2010-09-06

  

  依据我国《专利法》第5条和第25条的规定下列对象不授予专利权: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科学发现。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如果是进行智力活动的工具、设备、装置等产品则可以授予专利权。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用以诊断或治疗疾病的仪器和药品可以授予专利权。

 

  5.动物和植物新品种。培育和生产动植物的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7.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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