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美妆供应链》
A: 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战略协调处副处长、现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名律师张鹏
Q1、虽然越来越多化妆品企业重视产品专利的申请,但也有企业表示创新技术和专利一经面世就被“抄袭”,创新成本太高而“违法”成本太低,所以不少企业只是为了“充门面”而申请专利。您怎么看待这种情况?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确实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差距,所以企业会感觉到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效果差”。根据普华永道的统计,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近20年来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平均值为570万美元。
也就是说,在美国,一个专利侵权案件平均会判决570万美元。相比而言,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不高,一直是社会普遍反映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进行专利法执法检查形成的报告中明确指出,“专利保护效果与创新主体的期待存在较大差距。
专利维权存在‘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赢了官司、丢了市场’以及判决执行不到位等状况,挫伤了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利用专利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
例如检查组在浙江座谈的12家企业、6家高校和科研机构中,有11家企业、5家高校和科研机构反映专利保护不力,中小企业反映尤为强烈。判决赔偿额往往无法弥补权利人遭受的损失。”
同时,我们需要看到的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中也提出,要“建立公平合理、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让权利人利益得到赔偿,侵权人无利可图,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
在法律实践上,上述公共政策得到了充分地贯彻落实。
例如,2016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侵权平均判赔额达到138万元。例如,在LG诉日本电气“主轴电机”发明专利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权利人赔偿请求及合理支出近400万元;在青岛科尼乐公司“行星式搅拌机的一种高效传动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案中,支持权利人赔偿请求及合理支出360万元。